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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要對各級政府土地出讓金進行審計,同時還要對3個省長進行審計。”昨天,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審計署副審計長董大勝在聯組會後接受媒體採訪時說。(3月8日《新京報》)
  一直以來審計工作因其具有獨立監督、專業鑒證、公正評價的特點,在揭露和制止領導幹部在市場經濟活動、重大項目決策、財經制度執行等方面的違規作為,發揮著“顯微鏡”和“糾察隊”作用。
  特別是在幹部監督管理中,通過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既能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又能提高領導幹部民主理財、科學決策、勤政廉政的意識,起到預警作用,從而為組織部門考查、管理、監督幹部把好了“預警關”。這次審計署明確提出將對3個省長開展審計,至少透露了三個方面的積極信號。
  其一,在審計領導幹部的職務級別上進一步提高。以往對領導幹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集中在地廳級及以下幹部,這次明確提出將對3個省長進行審計,可以說把審計幹部的對象級別提升到省部級高官,特別是作為一省之長,位高權重,行政管理範圍寬,參與重大決策的領域多,對省長進行審計,進一步彰顯了中央重視發揮審計職能,加大幹部審計力度,促進幹部廉潔履職的堅定決心。
  其二,在審計領導幹部的時間期限上進一步明確。在針對多少年審計一次的問題,審計署給出的答案是制度設想是任期5年。可以設定5年時間期限,既與領導幹部任職屆期相適應,也與我國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協調。通過5年一審,可以全面瞭解一名領導幹部特別是地方行政長官在任期內執行財經紀律、重大項目決策等方面的情況,可以比較科學全面、瞭解領導幹部在任期內的工作政績,特別是在“三重一大”方面的貫徹執行情況,為全面考核幹部實績、準確評價幹部表現提供了權威的報告。
  其三,實現了審計關口進一步前移。以前對領導幹部的審計主要集中在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或離任時才開展審計,許多重大違規違紀問題都是在領導幹部調離後才發現,已經給國家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有的無法輓回。現在審計從以前的離任審計向任中審計擴展,進一步加大了領導幹部任中經濟責任的審計力度,有利於對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政策、重大決策,進行財政管理、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情況進行及時審計,及時監督,對違規違紀問題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有利於減少和預防權力腐敗,減少國家的經濟財產損失。
  鑒於審計工作在領導幹部履職監管中的獨特作用,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不但要制度化、明確化,最好是推行全面化,實現對所有級別的行政官員的全覆蓋,特別是“一把手”,讓領導幹部在任期內都能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同時,擴大審計領域,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審批、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等腐敗多發環節的審計監督,以充分發揮好審計對權力的控制預警和約束作用,成為關心愛護幹部的第一道防線。
  在審計結果的運用上,應該加大審計報告在領導幹部提拔、交流、重用中的權重,把審計報告作為幹部履職考察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審計不過關、審計有問題,堅決不能提拔使用;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實行責任倒查,避免“三拍”幹部的出現,讓領導幹部時刻堅守廉潔從政的底線,自覺做到勤政為民、廉潔履職。
  文/傲歌  (原標題:“審計省長”所透露出的積極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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